发改委出台《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补齐监管短板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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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结束之后不足一个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9号令)则同步废止。


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并无明显变化。相较于9号令,《办法》则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做好服务等三方面做出改革。


按照简政放权原则,《办法》取消了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取消逐级转报材料的规定,允许地方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投资主体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时间底线从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放宽至项目实施前。


针对近年来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管理边界之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的状况,《办法》将境内企业借境外企业名义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


但纳入管理框架不意味着一律纳入核准、备案管理范围。根据“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国家发改委对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办法》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发改委还将推出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下称网络系统)。《办法》施行后,绝大多数境外投资管理环节(如宏观指导、信息服务、核准备案、全程监管、联合惩戒等)都将通过网络系统进行。9号令规定的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因此取消,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还将发布包括敏感行业目录、有关格式文本及其附件清单等在内的新办法配套文件,并推进网络系统建设,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提高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的境外投资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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