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非法本”或仍可报名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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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下称法考)后,相关实施办法首次公开征求意见。2月6日,司法部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主要从参加法考的人员范围、报名学历条件、考试方式方法和特殊政策等方面作出规定。


哪些人需要参加法考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增加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法考,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报名法考的专业学历条件,始终备受社会关注。《征求意见稿》此番提高了门槛:“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不少学者此前曾呼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学历门槛。一些学者表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本身要坚持专业化,应该只让接受过本科或以上系统法学教育的人士参加考试。


但司法部也表示,考虑到社会各界和考生的合理诉求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不同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征求意见稿》的附则规定,对新规施行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这给非法本的报考留了过渡期。”司法部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的读者留言中回应称。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考试的方式方法,表示在继续坚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基础上,实行纸笔考试或计算机化考试,为推广计算机化考试提供依据;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应试者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的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对财新记者介绍,德国、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执业者,都必须通过两个阶段的司法考试,而中国此前的司法考试是“一考定终身”,考生在备考、应考期间都有很大压力。“现在分两次考试可让考生有所侧重,合理安排时间,也更能精细化地挑选出综合素养较高的考生。”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国家法治建设、法律教育方向和考生的切身利益等息息相关,一定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慎重调整。”许身健认为,《征求意见稿》在考试人员范围、报名学历条件和考试方式方法等方面的规定“都比较合理”。


许身健同时表示,“职业伦理”一词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是一大亮点,而此前这部分考试内容被称为“职业道德”。许身健表示,“法律职业道德是对一个人的内在要求,法律职业伦理则以处理各种关系的规则为载体,同时反映了法律人背后的法律信仰。”


据了解,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已将法律职业伦理列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许身健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对考试内容的规定能够起到引领作用,并与高校法学教育形成良性互动。“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都是高校法学院应该培养的,今后在教学大纲中相关内容的比重也会加大。”


此次《征求意见稿》通过电子邮件、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移动客户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3月7日。财新记者注意到,截至发稿,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的留言中,“允许非全日制非法本参加考试”“暂缓施行机考”“暂缓施行分两次考试”等建议数量较多。


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部署。2015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规定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并明确了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司法考试制度衔接等内容。修改后的《法官法》等八部法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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