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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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减税法案中,大幅降低了美国企业海外留存利润回流税率,作为应对,中国政府适时调整了境外投资者利润投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四部委12月28日联合发布通知(下称88号文),明确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这一政策是对2017年8月《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开放型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中国经济,以分配利润进行的再投资活动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此次出台88号文,是为了积极应对新挑战,提高存量外资的利用率,提高中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


境外投资者要享受这一政策,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四是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但未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考虑到可操作性和防止不当适用的需要,88号文将两种直接投资情形排除在外:一是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以外的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二是从关联方收购股权。


此外,考虑对外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外商直接投资形式会更趋多样,为扩大政策适用范围留有余地,88号文将“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为这一政策适用范围的兜底条款,今后视政策执行情况和投资方式变化而规定。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由利润分配企业(即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前述相关负责人称,这符合“税收与经济活动相匹配”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征税原则。


境外投资者符合88号文规定、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之后,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股权重组,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税的优惠待遇。但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处置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税款。


为确保境外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实际用于直接投资,88号文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进行直接投资,必须将资金(资产)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相关股东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如果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在转给被投资企业之前在境内外的其他账户周转,则不能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境外投资者符合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的,需按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若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核实发现境外投资者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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