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范围?最高法回应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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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是否纳入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范围?今日(10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对此表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走了立法程序的法规、规章不属于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一些‘红头文件’是针对具体的事情做出的处理,这些‘红头文件’并非规范性文件而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该行为。”王振宇说。

附带审查应该注意什么?

王振宇表示,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我们老百姓对国家机关制定的措施、指示、命令等非立法文件的一个通俗说法,不是很规范,但这种说法已经很普遍了。

他认为,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首先必须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党、人大、军事机关制定的文件,要首要排除掉。

对进入审查范围的文件也有级别限制。王振宇表示,走了立法程序比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都不属于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王振宇认为,应当接受司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除了行政机关制定的外,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具体审查什么内容?

王振宇表示,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首要审查制定文件的机关是否有制定的权力,同时要审查文件制定程序问题。“重中之重是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与上位法抵触、与同位法矛盾?”

当事人提出附带审查时,必须以行政行为、行政文件为依据,法院才能受理。在审查范围上,法院能够审查的只是作为行政诉讼依据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此外,在审查时间上也有特殊要求,当事人必须要在行政诉讼一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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