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受限股指引发布 估值需计算流动性折扣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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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指引》公布了详细的估值处理的计算公式和各项参数的说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与目前流行的基金持股估值方法相比,《指引》的最大变化是引入了限售期流动性折扣的概念。


《指引》所指的流通受限股票,是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根据《指引》,流通受限的股票,其估值的计算公式为:FV = S×(1-LoMD)。FV是指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S是指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LoMD为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而针对LoMD,《指引》列出了详细的计算方法。


《指引》指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股票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可参考《指引》。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流通受限股票估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评估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


《指引》鼓励第三方估值机构应用本指引确定的模型计算并提供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私募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的,可根据合同约定,参考《指引》执行。


传统的开放式基金主要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流动性较好的资产,而随着市场发展,部分流动性受限资产也被纳入投资范围。在2015年股市异动期间,部分开放式基金由于一定比例参与投资上市公司定增等流通受限股票,导致流动性压力较大。


据市场人士分析,对于流通受限股的估值,之前采取的做法通常是仅结算估值日当日该股票在二级市场交易时的公允价值。改变后的做法是要求把流动性折扣计算在内,即估值亦可以体现出流动性价值,从而提示基金流动性风险。但也有投资者表示,对参与者影响并不大,因为公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并不大。


此前,针对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已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多个配套规范性文件。根据规定,明确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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