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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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2月14日前公众可通过两部门官网提出意见。


耕地占用税并非新税种,自1987年4月1日起开征,目前适用的最高层级税收法规为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由国务院颁布。


此次将条例上升为法律,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税收法定原则的举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增强耕地占用税的权威性和执法刚性,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从内容上看,《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现行《条例》的规定,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平转上升为法律。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计税依据、按人均耕地亩数规定4档定额税额等基本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不同之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一定的管理权限,在《条例》规定的确定本省适用税额的权限之外,增加了确定本省占用基本农田等特殊规定适用税额的权限,对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等特殊群体减征、免征的权限,确定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适用税额的权限。


二是完善征收管理方面,强调加强部门配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农业、林业、草原、渔业、水利、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耕地、其他农用地及占地有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考虑了耕地质量因素,为保护优质耕地,遏制当前耕地“占优补劣”的现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优质耕地,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并限定了适用税额最高增加幅度。


《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免税范围,将《条例》中免税的“养老院”改为“社会福利机构”,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提供养护、托管服务社会福利机构与养老院享受同等税收待遇;将“医院”改为“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与医院享受同等税收待遇。


此外,《征求意见稿》授权国务院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等的具体减、免办法,以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需增加的其他减、免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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