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开案例看问题疫苗如何侵蚀基层市场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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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非法经营疫苗发,揭出二类疫苗市场乱象冰山一角。搜集了近年来已经判决的20多起疫苗流通领域的刑事案件,发现部分地区情况确实不容乐观。其中,每个案件都折射出当前疫苗管理亟待改进的方面。


非法经营多面相


“疫苗的销售、接种渠道呈现多样化,既有合法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也有符合《条例》规定但尚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药品批发企业,还有非法的药店、个体诊所、计生服务站以及不具备接种资质的医疗机构等。第二类疫苗随处可以买到,疫苗流通渠道似乎变得‘通畅’。”近十年前,发表在某学术期刊上的一篇论文提到山东省某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对疫苗购销渠道的描述。他们说,“由于监管力度不够,部门间欠缺沟通配合,第二类疫苗在各地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流通变得更加混乱。”


此次山东问题疫苗普遍以“非法经营”界定。法律法规对药品经营有严格要求,如果没有相关资质,则不能从事疫苗销售等活动。


比如,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备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说明。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在疫苗流通中,无任何资质的个人和企业经营疫苗并不鲜见。比如,发生在鞍山的一个案例,被告人周某从2011年至2014年9月12日,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鞍山张某处非法购进流脑某疫苗等,并销售给鞍山市某医院防保站、深沟寺某医院某社区妇幼保健站、某卫生院,非法经营数额达961042元。被告人周某最终被判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非法经营需要编制自身的“交易圈”,无业的张某就将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4721份,通过徐某卖给潍坊圣济堂大药店经营者。而同为被告的徐某,原系湖北武汉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披露,2010年以来,山东问题疫苗案件中的庞某卫与其女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20多个省份,涉案金额达5.7亿元,背后是一张无形的销售网络。


从已有案例看,非法经营疫苗虽然各地普遍存在加价等情况,但对于庞大网络中众多周转者之一的个体来说,囿于各种条件限制,“收益”不一定太高。有的非法经营者往往是疫苗与其他药品一同经营。


2012年5月,被告张某通过银行汇款45720元,从郑州某人购买狂犬疫苗300份,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50元。同年,被告从内蒙古赤峰市张国荣处购买的200份狂犬疫苗(价值2666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虽然张某获利不多,但是,微利却仍有动力让个体不断违法,背后可能体现了疫苗混乱市场更值得关注的另一层面。


非法经营意味着疫苗来源于正规企业,如果疫苗本身就是假冒伪劣,则涉及刑法上的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


山东省平度农民许某案件中,辩护人就借此为理由,请求从轻判处。“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其所经营的药品均是合格的产品,没有经营假冒伪劣药品,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较那些给其他人造成损害后果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即被告人没有欺骗患者的主观恶性。”辩护人进一步表示,被告人经营过程中曾要求白某为其办理经营药品的资格证,但没有办成,这也能证明被告人行为没有主观恶性。


问题疫苗与贪腐


与非法经营相对的是流通另一端的官员贪腐。从疾控部门负责人到卫生院等,都可能牵涉其中。与其他药品销售中的回扣潜规则,基本一致。


在搜集到的案件中,因疫苗购销而带来的灰色收入有多有少。比如,李某自2003年2月起担任怀化市疾控中心生物制品科科长,期间收受疫苗销售代理商的回扣108万余元。


曾任临沭县临沭镇卫生院院长的袁某,2007年10月份至2010年7月份,为刘某在疫苗的采购和使用监管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刘某的现金、购物卡、手机等共计77200元。


除了公职人员受贿,医药销售人员也可能因“寻求帮助”而被判处行贿罪。湖南某医药公司业务经理李某,为感谢原益阳市疾病控制中心主任尹某(已判刑)和该中心原免疫规划与生物制品科科长谢某(已判刑)对其所代理的流脑疫苗销售业务的关照,送给尹某现金15000元和价值5124.6元的黄金1条,送给谢某现金30000元。益阳市疾控中心财务凭证证明,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与益阳市疾控中心共计发生260余万元疫苗销售业务。


借助贿赂销售是一方面,值得注意的另外一种现象是,贪腐还可能使原本属于“体制内”的疫苗流出,以便谋一己之私。


2009年9月至2012年1月间,山东省烟台市张某为个人经营疫苗盈利,先后4次向时任烟台市芝罘区卫生防疫站站长的陈某(另案处理)请托,由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芝罘区卫生防疫站名义从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买流感疫苗4800支、狂犬病疫苗4000份,后交由被告销售,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于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间,分4次给予陈某感谢费3.2万元和一张面值3000元的购物卡。


疫苗购买如何做到公开透明,法律法规对于疾控等部门并非没有套上“笼子”。但是,“笼子”终究还是被很多不法人员打破。2008年9月,被告人余某被任命为宜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分管疫苗采购、艾滋病防治等工作。疾控中心累计向某公司采购狂犬疫苗近2万份,采购金额200余万元,公司职员郭某拿出4.8万元,以示感谢“业务上的关照”。


宜宾市疾控中心主任李某和计划免疫科科长赖某是与余某同为负责疫苗采购的公职人员,通过他们的“证言”不难看出余某是如何轻易打通整个采购体系的。


李某证言,他不知道疫苗销售企业的销售员给他们单位人员好处费,也没有人向他反映和报告过。余某没有向他报告过在工作中收钱的事情。负责具体采购事宜联系工作的赖某证言,市疾控中心对外采购疫苗需由办公室报送分管领导余某同意,最后报李某审批后由计免科落实。她不知道郭某送钱给余某。


假劣疫苗更猖獗


对于正规疫苗营销来说,贪腐破坏的可能主要是市场竞争秩序,但对于假冒伪劣疫苗而言,贪腐则是直接危害个人生命安全健康。而且,假冒伪劣疫苗往往离不开贪腐公职人员的“直接支持”。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变质的、被污染的等情形,按假药论处。超过有效期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等情形,按劣药论处。所以,山东问题疫苗非法经营也很可能会涉及假药罪或劣药罪。


在搜集到的刑事案例中,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的情况,相对而言更为猖獗。通过蔓延在各地的经手人,假冒伪劣疫苗深入到各个基层接种点。


山东省的一份详细判决书中,列举了20名购买者的证人证言,犹如一根根毛细血管,将假疫苗输入基层各个角落,少至1盒,多则20盒,售卖的对象有个人,有村医,有卫生院。


假药销售网络密布全国,跨省也较为普遍。比如发生在河南、安徽和山东等地的一个案例,判决书详细描述了交易人之间盘根错节的各种关系。


被告人刘某供述,“狂犬疫苗市场价每盒100元左右,我买的是每盒3.5元,对外卖4.5元。狂犬疫苗是从河南省周口市四通镇一个叫“四通”的那里买的,时间从2009年到现在,共计3000盒左右。”“我买的人血白蛋白和狂犬疫苗卖给山东聊城老吕一部分,山东聊城老王一部分。”“我和姓吕的做的时间比较长,认识有十年左右了,卖给他狂犬疫苗和人血白蛋白,疫苗价格是每盒4.5元。”


被告人刘某还供述,除了卖给老吕,还在2012年夏天卖给老王假人血白蛋白100支,假狂犬疫苗200盒,4.5元每盒。“我是通过老吕认识的老王,老吕不让卖给老王,说怕老王扰乱他的市场,所以就卖给老王这一次假药。”


看得出,在当地“市场”内部,或许也存在各种暗地竞争。而山东的老吕和老王,在当地的售假几乎是“为所欲为”。


证人王某证言认识吕某近十年左右,“吕某是我师傅,做药材生意有中药和西药,吕某向聊城乡镇和德州市齐河县的乡镇送药,我帮他送过几次,有假狂犬疫苗和流感疫苗,送药之前吕某说只要便宜能赚钱,不让我问真假,我就知道是假的了。”


而且,假药直接送到卫生院负责人办公室。证人王某供述,帮吕某送过四次假药,“2009年秋天,我帮吕向齐河县仁里乡送过100支左右上海产的流感疫苗,送王某副院长的办公室;第二三次都是向齐河县潘店镇卫生院送,两次中间隔了一个多月,各是30盒狂犬疫苗,第四次是给齐河县大张乡卫生院送20盒狂犬疫苗,每次送完吕都给我200至300元好处费。”


王某还说,“我销售时都告诉购买者狂犬疫苗是假的。”而这些假药到了卫生院时,入库时往往并不登记。


仍然是上述案件中,证人潘店医院原院长李某证言,其在潘店镇卫生院任院长时从吕某甲手中购买过两次狂犬疫苗。


李某还说,2007年左右,时任表白寺卫生院院长周某从吕某处购买狂犬疫苗,并“给胡官一个村卫生室进了点假狂犬疫苗,给病人注射后病人病发死亡,周某被调查并被撤职。”


很多时候,往往是疑似假疫苗致死,才可能牵出假药案。2014年7月份,徐某负责的药店并没有疫苗经营资格,私自从药品销售员汪某处购进“人用狂犬病疫苗”,并销售给无为县某村卫生室村医,村医给多名狂犬病患者注射,2014年9月11日,接种者花某非正常死亡,后经临床珍断死于狂犬病。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批次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按假药论处。


反思


上述20个刑事案例揭示了当前疫苗管理在流通领域的各种不规范现象,从非法经营到售假卖劣,从药品监管到疾控接种,从个体逐私利到公职人员贪腐。问题疫苗从企业、疾控部门等,最后通通流入基层接种者,一路前行,只要有一两位主管官员亮起绿灯,就几乎不会遇到什么阻力。


药品法专家、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表示,与其他食药品监管一样,问题疫苗面临几乎如出一辙的监管难题。


2014年7月,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表示,“经世卫组织专家评估,中国疫苗国家监管体系达到或超过世卫组织按照国际标准运作的全部标准。这意味着,中国疫苗生产过程、安全性、有效性均符合国际标准。”


或许,单纯从监管体系而言,符合国际标准。只是,如果不能从实施细节上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即使疫苗问题过后,恐怕仍然难以避免类似的其他事件。真正的高标准,更应该是制度与实效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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