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限制民企参与PPP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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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加强央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风险管理之后,发改委试图改变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偏少的局面。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


此前PPP的发展中,社会资本方多为央企和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占比并不高。根据财政部的统计,截至今年9月末,572个落地国家示范项目签约的944家社会资本中,民营企业只有328家,占比34.7%,环比降低2.3个百分点,低于去年末4.2个百分点。


为改变这一局面,发改委提出分类施策,对商业运营潜力大、投资规模适度、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PPP项目,要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控股,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对投资规模大、合作期限长、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相互合作,或与国资、外资等合作;鼓励民间资本成立或参与投资基金,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业机构管理并投资PPP项目,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此前制约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一大因素是,与央企、地方国企相比,民营企业实力相对较弱,即使是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也更青睐于央企和地方国企。


《指导意见》要求,合理确定社会资本方资格,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注册资本金、资产规模、银行存款证明或融资意向函等条件,不得设置与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无关的准入条件。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运营经验丰富、商业运作水平高、创新创造能力强的民营企业。


对民营资本担心的地方政府诚信问题,《指导意见》称,建立健全PPP项目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政府方和民营企业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履约情况。政府方要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做出履约守信表率,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现象,并将PPP项目各方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指导意见》同时鼓励民营企业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避免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等比较复杂的前期工作由民营企业承担。对适宜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项目,鼓励多采用转让项目的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对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探索、规范有序推进PPP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在融资上,《指导意见》鼓励政府投资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PPP项目,鼓励各级政府出资的PPP基金投资民间资本PPP项目;支持开展基于项目本身现金流的有限追索融资;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PPP项目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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